南沙航运协会(CNSA)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沙航运协会,英文名称为:CHINA NANSHA SHIPPIING ASSOCIATION , 英文缩写CNSSA, 注册地在香港,总部位于中国南沙, 在广州、南沙和香港同时运作。
第二条 南沙航运协会职能:
1、是货运代理公司、及相关单位之间业务交流和合作的组织。
2、是货运代理公司、及相关单位之间人才交流和培训的组织
3、是会员之间共同发展和互相协作的组织。
4、在南沙政府的领导下,为南沙航运和经贸发展努力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建立一个免费的、广泛的、民主的、公平的交流与合作平台。
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,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,规范会员行为,为会员提供服务,维护公平竞争,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,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,为南沙及粤港的对外经济贸易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以南沙、香港为中心,辐射东南亚,逐步发展至世界各地。
第五条 本协议的文化: 和谐共进、创新致远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:
香港:RM1701,招商大厦,德铺路中303号
广州:广州市兴华直街338号
南沙区:
香港与南沙协会各自独立运作, 各自负盈亏,互相支持,互不干涉。
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 宣传国家及南沙对外经贸运输、跨境电商、人才等方面的方针、政策、法令、规定;
(二) 收集国内外有关信息资料,调查研究国际物流、电子商务、教育、人才交流方面的动态,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;
(三) 推动会员之间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合作,发展横向联系,交流业务、人才培训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;
(四) 开展与港澳台及国内外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交往,互相学习,互相促进;
(五) 组织学术交流、业务培训,组织行业人才交流;
(六)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协助会员解决问题;
(七)接受对会员的投诉,督促会员做出答复和改进;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经当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批准,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企业、有关的单位、大中专院校、人才交流及培训机构及从事有关行业的个人,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,愿意参加协会活动,均可提出书面入会申请,经协会理事会批准,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出席会员大会,参加协会活动、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;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获得本会的信息和资料及提供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要求协会协助研究解决重大问题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发邮件通知本会。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由创始成员组成。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决定协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二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(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)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五)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/3以上出席,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。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(三)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(四)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五)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(六)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(八)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,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
(九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(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)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、二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职权。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,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。
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。
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,并聘用秘书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性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
(一)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;
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。
(四)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,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(每届不得超过4年)。
全体会员每年对会长、副会长等管理人员进行民意测验, 低于50%的自动退位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代表本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权利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会长批准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(七)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。
(二)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(三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(四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
(五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监
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
(1)执行和履行理事会的决议和项目;
(2)设计服务产品和项目;
(3)管理维护NSA网上、微信、QQ群平台;
(4)负责NSA微信简报,推进信息资源共享。
(5)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通过任命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(暂不收取), 每次活动AA制的余额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会议广告收入
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协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七条
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展览会,举办对外交流,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,开展业内评比、达标、表彰活动,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,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。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七章 、组织机构
组织机构图
会员代表大会
理事会
常务理事会
会长
秘书处
组织机构图
会员代表大会
理事会
常务理事会
会长
秘书处